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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报团旅游溺亡家属索赔123万 法院为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快讯 北晚新视觉网

前不久,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一起游客行程中不慎溺水死亡,家属状告旅行社巨额赔偿的案件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 ...


前不久,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一起游客行程中不慎溺水死亡,家属状告旅行社巨额赔偿的案件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刷新了整个旅游行业对游客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

据原告称,杨某某等四名客人报名参加上海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曼谷+芭提雅6日5晚跟团游”,原告四人在第四天的行程中,于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沙美岛游玩时,杨某某和同行人在海滩较深水域上拍照。死者家属在诉状中声称杨某某手握海滩上供水管,因供水管停止供水,滑倒导致溺水死亡,原告认为携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携程赔偿人民币1232116元。

鉴于《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旅游行业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几乎是不明确的,很多时候明明旅行社已经反复提示过了安全注意事项,但偏偏游客不听劝告,事发后又出现取证困难,再加上旅行社均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往各地的法院都倾向于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转而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很多时候都过了头,旅行社经常很难免责。

据了解,此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做出旅行社无责的主要依据如下:

1、携程不存在违约行为,通过合同条款及携程旅游安全手册等方式均对海岛旅游的风险作了提示,领队和导游也在行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警告提示,死者家属声称的因手扶水管导致滑倒溺亡,缺乏事实依据;

2、携程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同死者一并落水的还有其一名同行人,两人均被急救人员救助,同行人救助后恢复健康,证实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3、死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时已经超过60岁,在沙美岛上进行游玩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审视周围状况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再下水游玩,死者与同伴并非在沙滩上拍照,而是进入水域进行拍照,其本身选择的拍照地点及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溺水存在自身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至今,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对旅行社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更精准的认知,就旅行社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义务究竟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充分?消费者是否在行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旅行社都逃不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旅行社承保责任险可以走保险理赔是否成为了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充分理由?这些问题,本案给出了观点鲜明的判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旅行社在行程中对消费者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如消费者仍然不听劝阻,罔顾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旅行社依法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鼓励旅行社积极推进安全保障措施,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人身安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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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家属索赔48万多元,房山法院判决…

花3万元,就能享受一年95天的全国各地的长短线旅游,王敏佳和老伴被旅游养老公司的这款产品吸引,签下了合同。然而,在去年7月前往山西忻州的一次旅游中,王敏佳因心梗不幸去世。老人家属将旅游养老公司诉至房山法院,索赔48万多元。

在诉讼过程中,老人家属发现被告公司并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且事发时该公司未配备专业导游或者医护人员,法院是如何划分责任的呢?

王敏佳和老伴都是年满60岁的老人。王敏佳的老伴诉称,去年6月15日,自己和妻子与北京中爱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爱信诚公司)签订了《旅游会员合同书》,并支付服务费3万元。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高品质长线旅游(四天以上含四天)65天,公司赠送短线(2-3天)30天。

合同签订后,中爱信诚公司向王敏佳夫妇发出“中爱信诚-辉腾锡勒大草原”行程单,老两口报名参团。

2017年7月21日晨6时,王敏佳夫妇随团搭乘中爱信诚公司提供的大巴车出发,当日傍晚抵达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的一家宾馆。用餐后,王敏佳因身体不适晕倒。

事情此后的发展,原被告的说法出现了分歧。

原告称,老人晕倒后,中爱信诚公司并无随队医务人员或者专业导游等陪护人员,王敏佳未获得医治,于当晚10时许不幸去世。

原告还称,中爱信诚公司是卖保健品的“生物科技公司”,并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且在随行人员均为老年人的旅客团体中,并未配备专业导游或者医护人员,安排行程方面严重高估参团人员的身体素质,且在王敏佳病发后未能及时处置,最终导致王敏佳不幸去世的后果。

被告中爱信诚公司答辩称,王敏佳老人去世的唯一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被告称,在老人发病时,一名随行的工作人员小磊不仅上前沟通,还及时拨打了120,同时给老人口服了速效救心丸,但没有效果。

小磊和司机拉上老人前往医院,半路和赶来的120急救车会面,但经过医生检查,发现老人因心梗已经去世,就没有拉往医院。

被告还称,中爱信诚公司出于道义,支付了老人的急救费用、雇佣停尸车、灵车等花费,并且全部退还了老人缴纳的3万元费用。另外,被告还称,公司有无资质与老人的因病去世没有任何关系,公司是和各大旅行社合作的,心脏猝死会随时随地发生。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履行合同与王敏佳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王敏佳感到身体不适后,被告积极进行了施救。

原告提到的被告应当配备相关医护人员的主张,法院查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进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无相关资质,但法院认为,这和王敏佳的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原告主张王敏佳死亡与行程紧凑所致,法院认为,王敏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到行程单后,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旅行情况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且王敏佳是在旅游行程开始后第一天即突发疾病死亡,与行程紧凑没有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原告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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